国际准则将有助于遏制与海上鱼类转运有关的非法活动

在二月份的会议上,联合国机构应该会同意改进转运的监控、报告和问责制

国际准则将有助于遏制与海上鱼类转运有关的非法活动

在世界许多地方,商业捕获的鱼类从海上进入市场的最快途径是通过转运,也就是将渔获物从渔船转移到将其运到港口的运输船上。但是,对海上转运的监管、监控和执法往往不足,为非法活动创造了大量机会,包括非法捕捞鱼类”洗白”和贩运野生动物和人口。

许多管理不同海域鱼类种群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 (RFMO) 都认识到无节制转运所涉及的风险,并制定了一些措施来管控这些活动。但是,这种监督零散无序,治标不治本,缺乏统一性,这必然会降低其效力。

幸运的是,这种情况可能很快就会有所改观:联合国粮农组织 (FAO) 渔业委员会 (COFI) 成员将于 2 月 1 日至 5 日召开线上会议,开始正式制定国际转运准则,以帮助 RFMO 和相关政府以更协调、配合和成功的方式管理转运。

COFI 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,旨在审查世界渔业和水产养殖业并提供相应指导。自 2016 年以来,渔委会成员特别要求粮农组织开始探讨转运规则,并一直朝着这一方向努力。经过几次高级别会议、专家研讨会和国家区域内研究项目之后,FAO 于 12 月发布了一份报告,概述了准则中应包括的五大要素:

  1. 通用定义:仅在对“转运”、“集装箱化”和“上岸”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,才能进行转运。
  2. 授权要求:只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船只才能获得转运授权。其中可能包括要求将船只列入授权清单并通知转运发生所在地的 RFMO 成员国;船只不能在同一行程中充当供体船和接收船,这意味着它们不能同时卸货和接收渔获;实施监控、管控和监视措施;以及符合条件的船只加入国际海事组织编号方案。
  3. 报告要求:应要求船舶运营商向包括 RFMO 在内的所有有关当局提交标准化的转运声明和报告。这些报告应包括所有转运的物种,包括副渔获物和任何不受监管的物种。此外,必须尽快提交转运前后通知和报告,有关当局应制定审计程序,用于核实来自船舶、船旗国家和观察员的所有转运数据。
  4. 监控措施:船舶应通过基于卫星的船舶监控系统传输位置数据,并通过人类观察员覆盖范围或电子监控来提供活动的独立核查。所有接收转运所涉船舶的国家都应采取港口国措施,并为所有转运的渔获物采取渔获物记录计划或可追溯性计划。
  5. 信息共享程序:所有有关船旗国家、沿海国家和港口国家以及 RFMO 秘书处的管理机构必须遵循标准化数据共享程序,该程序应由主管当局制定,以帮助确保活动一致有效的沟通和报告。出于科研和合规性目的,RFMO 应在年报中公开此等信息。

在二月份的 COFI 会议上,成员应要求 FAO 制定正式的谈判程序,以根据这些要素起草国际转运准则;然后,COFI 可在 2022 年通过这些准则。这将是朝着制定透明转运程序迈出的重要一步,有助于实现海鲜供应链的可持续性和可核查性。

Dawn Borg Costanzi 和 Esther Wozniak 负责皮尤的国际渔业项目。